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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是违法行为

发表日期:2015-8-20 作者:宁波学而优家教网 电话:15757878084

从2014年7月份开始,泗阳县近万名教师的部分工资均未拿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当即承诺,今年8月底,该县将把拖欠教师600多万的“理顺工资”补发到位。2015-08-19 07:35澎湃新闻

当我们说教育优先发展的时候,很多时候却发现,我们真正做到的要比说的差得太远。譬如,自从我国的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一方面,我们年年在说,年年在强调要提高教师的待遇,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的却是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年年出现。

事实说明,几十年来,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导致教师集体讨薪的现象没少出现。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也就没有必要一一列举了。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的时间不等,有拖欠了半年的,有拖欠了两年的,也有拖欠了三年绩效工资的,有的甚至拖欠教师工资长达十年。前些年,有的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还导致部分学校的部分教师罢课讨薪。

大凡一些地方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被曝光,各地政府总是有一个相同的理由,即地方财政压力大。但是,地方财政压力大是拖欠教师工资的理由吗?地方政府为何不从拖欠教师工资是违法的角度反思一下?

现在,我们最需要讨论的是,地方财政压力大,真的是拖欠地方教师工资的理由吗?我们对这样的逻辑不妨稍加分析。

其一,如果地方财政确实压力大,那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不应该只是事业单位的教师群体,还应该还包括地方行政单位中的公务员群体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群体。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总是拖欠教师的工资,而不拖欠公务员的工资?难道公务员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不成?难道财政压力大,就要把压力转嫁到教师群体?

其二,如果确属财政困难问题,为什么经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当即承诺今年8月底将把拖欠教师600多万的“理顺工资”补发到位?如果不曝光,是不是还会继续财政困难下去?

其三,虽然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不同,但是法律规定,在获取工资报酬的基本权利方面,事业单位中的教师群体和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群体是平等的。我国的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尤其是,我国的劳动法第五章关于劳动者工资的第五十条更是有具体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我国的公务员法规定,获得工资报酬是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法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教师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充分说明,我国的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平等的,并把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且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地执行法律规定。

从以上分析看,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并非财政困难问题;财政困难问题则是地方政府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能成为拖欠教师工资的合法理由。我国的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地方政府不要再拿财政困难作为拖欠教师工资的理由了,而应该认识到拖欠教师工资是一种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更应该反思如何提高依法治理教育的能力问题,努力提高服务地方教育事业的水平。